巴中市恩阳区权责清单基础表

发布日期:2022-05-24 09:45信息来源:恩阳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字体:  

巴中市恩阳区权责清单基础表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省级行政权力序号

权力名称

省级实施部门

本级实施部门

设定和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及免责情形

监管方式

1

行政许可

406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应急厅

区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批准的审核建议,组织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108016

 

2

行政许可

407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应急厅

区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批准的审核建议,组织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108016

 

3

行政许可

417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省应急厅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许可要求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108016

 

4

行政许可

419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省应急厅

区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要求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108016

 

5

行政许可(中央在川单位)

6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

省地震局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2008年)第24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第30条、第33条
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23条
4.《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2003年)第11条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严格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确定建设工程是否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108016

 

6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21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省地震局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执法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组织案审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各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108016

 

7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22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行政处罚

省地震局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执法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组织案审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各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108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