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关公镇2022年社会救助对象年审复核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03-17 18:24 浏览量: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86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21〕180号)、《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2年全镇社会救助对象年审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坚持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衔接,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

二、时间安排

从2022年3月1日开始,对2022年2月在册的全镇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精简退职老职工、襄渝铁路西段民兵民工、困境儿童进行年审复核,4月30日结束。

三、方法和步骤

此次社会救助对象年审复核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镇公共社会事务中心民政岗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入户调查、信函索证、邻里访问、张榜公示、集中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方法进行。具体分为5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3月1日—3月5日)。镇召开社会救助对象年审复核工作业务培训和纪律要求会,全面掌握社会救助政策,熟悉年审复核工作环节和程序,严守工作纪律,为公开、公平、公正做好年审复核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各村(居)发布年审复核公告,召开专题会议,宣传年审复核工作的方法步骤,提高广大群众政策知晓率。同时,要统筹谋划,精心组织,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按程序、按时限圆满完成年审复核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入户核查(3月6日—3月31日)。各村(居)要严格落实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的属地责任,对在册享受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等救助对象,及时组织驻村(居)干部、村(居)组干部不低于2人,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共同生活成员和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现场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经当事人和调查人签字确认。对精简退职老职工、襄渝铁路西段民兵民工核实是否健在,留存影像资料;对困境儿童核实是否符合条件和超龄(未继续接受教育的为18周岁以上);对符合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条件的新申请对象核实共同生活成员和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建议意见。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组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进行备案,签订承诺书。

第三阶段:公示评议(4月1日—4月5日)。入户调查结束后,经调查核实组入户调查和群众对申请对象纳入救助无异议的不再开展民主评议,简化环节。对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开展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的组织上,仍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对民主评议未通过不予确认的,村(居)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告知书;对明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村(居)应如实报告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

第四阶段:审核确认(4月6日—4月15日)。

镇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社会救助综合评审小组,民政干部、乡村振兴办负责人为固定成员,涉及审核对象的驻村(居)干部、村(居)主任以及参与入户调查的工作人员为非固定成员。负责初步审核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和在册救助对象的保障人口、保障标准。镇成立由镇长为召集人的社会救助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为分管领导和民政干部、乡村振兴办、财政所负责人以及纪检指派人员、驻村(居)干部,调查核实组人员、村(居)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根据初步审核意见,集中确认低保、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保障人口、保障标准,在镇、村(居)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

第五阶段:信息录入(4月16日—4月30日)。社会事务中心民政岗工作人员将审批后的救助对象信息、保障人口、标准在“天府救助通”系统进行复查变更和补录。

四、年审复核内容

年审复核工作是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也是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分类动态管理的具体体现,要严格坚持政策标准和审核审批程序,整治“漏保、脱保、人情保”等现象问题,真正做到对象精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

(一)最低生活保障

1.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月615元,农村月415元)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3.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4.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5.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出具材料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实际发放标准计算;外出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金额计算;无法提供材料或出具的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种植业、养殖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6.不计入家庭收入。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抚恤金;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定期补助等。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7.家庭刚性支出。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支出;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支出,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刚性支出。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8.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9.获得低保的家庭和个人及分档标准。城乡困难群众家庭中主要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的,以家庭纳入低保范围。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个人纳入低保。低保分为ABC三个档次:A档为兜底保障家庭和个人;B档为重病重残人员家庭和个人;C档为刚性支出大的家庭和个人。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车管所认定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2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和复核工作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在监狱内服刑人员;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给人员的。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困境儿童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或重病、或服刑、或另嫁(娶)、或下落不明的儿童;父母双方或失踪、或重残、或重病、或服刑、或另嫁(娶)的儿童;贫困家庭重病、重残的儿童,特困家庭生活无着落的儿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本次年审复核工作是社会救助的基础性工作,量大面广,事关基层稳定和社会和谐。为此,镇人民政府成立社会救助对象年审复核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程林同志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中心、站所负责人、各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为成员,定时或不定时督查此项工作。各村(居)要根据本地实际不折不扣地开展好此项工作。特别是在年审复核期间,要积极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无理取闹或干扰妨碍年审复核工作的,要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确保稳定。

(二)坚持标准,统一口径。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社会救助政策要求,遵循“本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应养尽养,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尽退。做到年审复核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户一人。

(三)加快进程,确保时限。本次年审复核工作从3月开始,到4月底结束,各村(居)按照年审复核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按时完成年审复核工作。

(四)落实责任,强化追究。此次年审复核工作要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因工作重视不够、核查不到位、对象不精准等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人,以及在申报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完善系统,规范资料。年审复核结束后,村(居)要做好“天府救助通”系统的补充完善和更新工作。要根据社会救助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年度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归档工作,对不完善、不规范的救助资料要及时补充、完善,做到申报审核审批资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